石城县盛兴粮食加工厂(普通合伙) 访客留言 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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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 成立历史第1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石市监食处罚〔2019〕157号
单位名称 石城县盛兴粮食加工厂(普通合伙)
注册号 36073531000396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仪轩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加工销售镉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49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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