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国税稽罚〔20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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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呼伦贝尔市双辰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5210000000367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于仁东 |
违法行为类型 | 呼伦贝尔市双辰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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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对检查发现问题(一)、(二)(三)该公司2014年、2015年、2016年视同销售服务,补缴增值税97362.89元。问题(四)该公司2014年1月-9月发布广告收入344970.87元(不含税),误记广告制作收入未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659.60元。该公司截至目前留抵税款164543.65元,抵顶留抵税款97362.89元;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10659.6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建议追缴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二)税务处罚依据及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国家税务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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