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汕发改价检处[2015]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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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广东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52300000136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路州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继续收取已实施免费的收费项目。该单位违反《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的规定,继续收取2013年度至2014年度陆河县财政局委托代发的全县教育系统、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账户和部分低保金账户的年费,其中收取代发工资账户年费14070元,收取低保金账户年费1276.03元,合计金额15346.03元。(二)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向贷款客户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规定,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该单位作为房屋抵押权利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房管部门缴纳房屋登记费用,而不能将房屋抵押登记费用转嫁给贷款客户。该单位下属营业部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由贷款客户向房管部门缴纳。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该单位共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和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抵押业务232笔,收费标准80元/件,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金额18560元。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涉嫌违法所得金额合计33906.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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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对继续收取已实施免费项目的收费行为,处以违法所得15346.03元之1倍罚款,计15346.03元。2、对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过程中向贷款客户转嫁房屋抵押登记费的行为,处以变相违法所得18560元之1倍罚款计18560元。合计罚款33906.03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6-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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