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历城)食药监药罚〔2017〕0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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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7010000000352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1.《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第六十五条: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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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济南市历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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