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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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江西弘乾中茂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822100198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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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发布,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3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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