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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3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0130号
单位名称 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22050040000006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孟令旭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行政处罚内容 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通东公(消)行罚决字〔2014〕0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通化市正和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姜华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014年11月11日,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董文超、孙野对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通化市正和路888号,法定代表人:姜华)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控制柜存在故障点、屏蔽),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上事实有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姜华、消防安全管理人姜树新的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吉林省正和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持本决定书于十五日内到吉林银行通化新站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化市东昌区公安分局或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份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年月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通化市东昌区公安消防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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