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下公(东)行罚决字[2021]00386号 |
---|---|
单位名称 | 杭州极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0300003221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中玉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初,杭州极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罗某某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2月4日15时许,东新派出所民警在杭州市下城区漾河弄某号(临)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杭州极度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将罗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居住登记;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未报送或者告知人数每人一百元的数额处以罚款的规定,现拟对你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东新派出所
更多>>视频联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