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老河市监处罚〔2022〕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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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丹江口味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2038100002800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林熹杰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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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我局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交资料,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主动配合积极整改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3000元人民币。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0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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