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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南市监工商处字[2016]82号
单位名称 广州市越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100000645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小燕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越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80号701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小燕经营范围: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教育咨询服务;教学设备的研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公共关系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贸易代理;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群众参与的文艺类演出、比赛等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策划。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16年11月22日决定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11月7日才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2015年度企业年报,超过企业年报法定截止期限(每年6月30日)。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我局已于2016年12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南分告字(2016)第0201611100000693-00011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分行属下网点(账户:广州财政代收罚款户,账号:208800025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南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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