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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漯环罚决字〔2020〕第1号
单位名称 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11000000465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根平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0〕第1号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根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ACCX6D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漯西工业集聚区纬三路南侧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0月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国安、殷昊对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固废露天堆放,无三防措施;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2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2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以下的的情形。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2.给予罚款二万元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月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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