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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漯环罚决字〔2020〕第2号
单位名称 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110000004656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孙根平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漯环罚决字〔2020〕第2号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根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ACCX6D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漯西工业集聚区纬三路南侧一、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年10月9日,漯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朱国安、殷昊对漯河聚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批先建,增加一台3吨天然气锅炉,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书证证据材料等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2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漯环罚先告字〔2019〕第2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情形。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八千三百元行政处罚。你单位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六楼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漯河分行黄山路支行;收款人: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039500020005100000106。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开具的罚款票据到我局财务室盖章,并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漯河市郾城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0年1月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5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83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漯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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