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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荔工商处字[2017]45号
单位名称 广州市华映晨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30002328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杨卫
违法行为类型 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华映晨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3000232816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4号楼202房法定代表人:杨卫注册资金:伍佰万元整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6年11月15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2015年的年度报告,涉嫌构成违法行为,于2016年11月22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134号4号楼202房,自2016年3月26日后已结束租赁关系且没有在该地址从事经营。11月11日,当事人向本局报送并向社会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但已超过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前),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相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本局于2016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6)第0201611030000682-00029号《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变更登记。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所指行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第5个月才报送及公示年度报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于行政处罚不服的,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06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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