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龙工商)市监(食)罚决〔201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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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龙南市南亨朋妃商行 |
注册号 | 36072760018485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朋妃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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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对你(单位)的现场检查情况及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你(单位)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规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我局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考虑到你(单位)经营以来首次违法,且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江西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赣食药监法〔2018〕22号)第一章第三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根据《江西省适用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赣食药监法〔2018〕22号)第二章第一十六条“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处罚内容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二、没收涉案标签、说明书不合规定的食品;三、对经营标签、说明书不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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