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赣市市监稽二处〔202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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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龙南县京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2711000111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古剑宾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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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六)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经市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责令停止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对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处没收非法收入4418元;2、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7%的罚款751.06元;3、对以次充好生产商品混凝土的行为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罚款274958.65元,没收违法所得23194.04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3321.75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1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7.571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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