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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吊销 个人独资企业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番工商处字[2018]3782号
单位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保逸建筑智能工程部
注册号 4401260001171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禤基华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保逸建筑智能工程部法定代表人:禤基华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捷进中路7至9号富都商场4排9号本局于2018年03月14日对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保逸建筑智能工程部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涉嫌构成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2018年03月,当事人未报送2015年和2016年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向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该法上述条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吊销营业执照”,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0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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