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德环罚[2021]第20000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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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0000009775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蒙勇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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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德环罚〔2021〕15号当事人: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39466F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聚龙大厦东8楼801-805室法定代表人:蒙勇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德清县北湖街北面、云岫北路西侧的德清(2018-530)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工地进行检查,该项目由德清锦叶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5日委托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建设施工(签订施工合同)。目前该项目正处于基础开挖阶段。检查现场发现:该项目工地污水由污水收集处一水泵通过一绿色软管抽至工地南侧围墙内的一个10多立方米的三格式沉淀池内,然后通过一根自设黑色波纹管(埋于路面下)直接接入工地南侧大门外的雨水井内,最终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内。我局执法人员在德清(2018-530)号地块工地污水收集处、德清(2018-530)号地块污水三格池内、德清(2018-530)号地块南大门外雨水管网分别采集了水样,经检测,三份水样的悬浮物均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州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5月20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4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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