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宁人社罚决字﹝202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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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10000009775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蒙勇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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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1月10日,根据主动监察,我局对浙江恒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立案查处。2021年11月8日,农民工黄健投诉在你单位承建的宁海宁东18-G地块项目拖欠其和其班组人员工资。通过查阅你单位提供的2021年3月至9月份工资核算表和支付表,你单位在2021年3月至9月份施工期间,存在拖欠该项目所有班组以及项目部1621人次共计工资888.23505万元的行为。2021年11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宁人社监令字[2021]86号),责令你单位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21年3月至9月期间该项目所有班组以及项目部1621人次工资888.23505万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改正。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泽贤提供的与原件核对一致的2021年3月至9月份工资核算表、朱泽贤和农民工黄健的调查笔录、对你单位的勘验笔录证明你单位在2021年3月至9月份期间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事实;++++2、《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宁人社监令字[2021]86号)及送达回证、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泽贤的调查笔录、你单位向我局回复的《关于宁海宁东+18-G+地块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复函》、执法视频记录证明我局依法送达及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事实;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成立。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鉴于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叁万元(人民币)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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