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市监质处罚〔20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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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石城泉羽纸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7352100165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俊峰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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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鉴于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案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抽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之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考量之各要素,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已扣押的138包抽纸;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玖拾元(¥490.00);3.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上缴国库。备注: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肆佰玖拾元(¥5490.00元)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3-25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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