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甬公路罚[2017]03(41)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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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舟山市启运物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3090600002811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罗挺 |
违法行为类型 | 舟山市启运物流有限公司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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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05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L12611/浙L2837挂的车辆于2017年05月18日00时15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5轴车,车货总质量471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1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L12611/浙L2837挂为舟山市启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鲍永江。本单位于2017年05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7]03(41)023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2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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