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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20]第2027号
单位名称 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523000137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邵益坡
违法行为类型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2027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N2G91,地址: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上村小区66号,法定代表人:邵益坡,联系方式:18083130962。现查明:当事人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雇佣驾驶员潘风文于2020年9月8日15时30分驾驶一辆白色重型自卸货车(车牌:浙E38566)运输土方从孝丰镇申嘉湖高速延伸段工地(一标段北段)驶出,途经横溪坞村村道,李赋线,全程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后于同日15时40分在安吉县孝丰镇申嘉湖在建高速延伸段与李赋线交叉口被执法人员查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社保卡复印件、受委托人驾驶证复印件、受委托人工作证明、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行为。现依据《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9月17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2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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