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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安执罚决字[2020]第1041号
单位名称 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52300013795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邵益坡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
行政处罚内容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20]第1041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安吉启达渣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MA29JN2G91(1/1);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雾山寺村上村小区66号;法定代表人:邵益坡;联系电话:13567268049。现查明:当事人雇佣的驾驶员未经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的同意,于2020年4月30日10时54分开始在安吉县递铺街道施家湾路敏实集团向西北200米处使用扳手打开消防栓(编号:SS100/65-1.6)阀门,并使用一根消防水带连接消防栓(编号:SS100/65-1.6)出水口和多功能抑尘车(临时车牌号:鄂S51652)水箱取水,取水时间为2分钟。于同日10时56分被执法队员查获。经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根据消防栓口径、流量及取水时间测算,取水量为1吨。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决定不予追偿其水费。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照片、浙江安吉水务有限公司的证明、情况说明、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车辆临时车牌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20年05月18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0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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