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质南山市监G批罚字[2017]29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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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深圳市金田野服装厂 |
注册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少玉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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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深圳市金田野服装厂:经查明,你单位长期停业未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56020958)。你单位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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