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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历史第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住建罚字〔2021〕第292号
单位名称 苏州湖铭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50600077413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李尧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苏州湖铭置业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于2021年08月25日,在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西侧、纪元路北侧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3.现场照片和视频:证明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4.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该工程项目违法施工的事实。5.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以及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6.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证明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壹拾叁万伍仟玖佰叁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十五天,履行地点和方式:凭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缴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01-10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13.594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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