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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历史第35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浙税稽罚[2018]6号
单位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注册号 3301000001359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灿森
违法行为类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一)2013年度1.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6,952,108.00元、发放员工各项福利4,495,000元,合计11,447,108.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79,315.40元。2.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096,719.27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19,343.85元。(二)2014年度1.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8,717,556.00元、发放员工各项福利2,383,500.00元,合计11,101,056.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9,016.15元。2.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1,540,402.5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8,080.50元。(三)2015年度1.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员工疗休养补贴6,597,489.00元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缴付部分员工住房公积金,未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48,842.85元。2.在“业务宣传费”科目中列支礼品合计2,146,198.00元,属于你单位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9,239.60元。以上税款合计9,913,838.35元。上述违法事实经你单位负责人签证无异议,并有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为证。二、处罚决定2018年6月5日,原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浙直稽罚告〔2018〕18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并结合具体违法事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378,587.21元;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78,331.98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省局直属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2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省局直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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