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深市监企A批处[2017]罗湖56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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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深圳市光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3011036969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葛一明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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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深圳市光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查明,你单位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2013、2014年度未年报且未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3696995)。你单位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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