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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文综罚字〔2021〕33号
单位名称 平湖市赛丽亚网咖店
注册号 33048200018999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潘斌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平湖市赛丽亚网咖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MA2BAYDG11投资人:潘斌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当湖街道香弄商城1幢302室北侧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27日被平湖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8月30日,办案人员对受委托人陈宇伟进行调查询问。本案于2021年9月9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网吧经营过程中,因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导致网吧内上网人员存在吸烟、未配戴口罩行为的发生,于2021年8月27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证据主要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过程;2、现场照片证据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3、受委托人陈宇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和经过;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陈宇伟受潘斌的委托前来处理本案的事实;5、投资人潘斌和受委托人陈宇伟身份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投资人潘斌、受委托人陈宇伟的身份信息;6、平湖市赛丽亚网咖店《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各1份,证明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1年9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文综罚告字〔2021〕33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能自行停业进行整顿,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第(二)项“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年10月9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0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平湖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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