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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湖地税稽罚[2016]45号
单位名称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5004000163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志健
违法行为类型 哥伦波太湖度假中心(湖州)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于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6月6日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5年12月取得营业收入135800元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79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5.30元、教育费附加203.70元、地方教育附加135.80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35.80元;2、2016年1月至2月取得营业收入133589元未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少申报缴纳营业税6679.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7.57元、教育费附加200.39元、地方教育附加133.59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33.59元;3、2015年通过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及帐外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103.95元;4、2016年1月至2月通过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及帐外发放员工工资、奖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019.13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的营业税13469.4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734.73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42.8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1.44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123.0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0061.54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267.71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6-07-0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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