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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吊销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企C批处[2017]罗湖15487号
单位名称 深圳市贤昌华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110891768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吴建华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深圳市贤昌华贸易有限公司:经查明,你单位2014、2015年度未年报且未纳税长期停业未经营公司,市局于2017年6月19日在报纸公告吊销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8917686)。你单位如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吊销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18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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