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19]2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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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东莞市新宸服装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9000058434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维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4月22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擅自将部分工业固体废物倾倒至路边,未设立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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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十四章中关于“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1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贰万元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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