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璧环罚〔2019〕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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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重庆富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50022700002866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邱吉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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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2-2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重庆市璧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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