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闽漳环罚〔2019〕3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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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南靖龙之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5060040000479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吴嘉龙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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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0-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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