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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成立历史第2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闽榕环罚〔2019〕352号
单位名称 福建东海漆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35010040000154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庄孝忠
违法行为类型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福建拓普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CTPF19HJ0932),你公司色漆车间屋顶东侧(1#)排气筒苯排放浓度值为7.51mg/m3、二甲苯排放浓度值为24.0mg/m3,超过福建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规定的标准限值(苯≤3mg/m3、二甲苯≤20mg/m3),分别超标1.5倍、0.2倍;色漆车间屋顶东侧(1#)排气筒排放臭气浓度值为3090(无量纲)、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28(无量纲),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14554-1993)规定的标准限值(有组织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厂界无组织废气≤20(无量纲)),分别超标0.5倍、0.4倍,其中色漆车间屋顶东侧(1#)排气筒苯排放浓度超标倍数最多(超标1.5倍)。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编号第FZ01HB-CF-0035项:“违法程度一般,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总量控制指标1倍以上但在2倍以内(含2倍)的”的情形。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22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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