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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历史第23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罚字[2014]龙354号
单位名称 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3071043824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陈兴荣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市监罚字[2014]龙号当事人:深圳市海太阳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兴荣,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社区西埔工业区A区厂房,经营范围:生产、开发充电器、电子元器件、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不含国家限制项目);(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业务);国内商业(不含国家专控、专卖、专营商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管理信息咨询(不含国家限制项目)。注册号:440307104382442,经营期限起:2002-07-12经营期限止:2022-07-12经调查:当事人自2013年1月份起至2014年4月18日,未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许可,擅自开设员工食堂为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期间未获取非法所得;同时该公司食堂未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以上事实有公司营业执照、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员工名单及劳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亦予以承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及未建立食品原材料采购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14年7月17日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罚款2000元。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和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纳款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4-12-31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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