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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2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1]205号
单位名称 从化中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2200001684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戚勇光
违法行为类型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街处字【2021】号当事人:从化中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7459955327住所: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府前路43号二楼南面法定代表人:戚勇光成立日期:2003年01月06日经营范围:道路运输业2021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从化街口街环城路6号之一301、302、303、304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址经营主体为从化中旅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为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府前路43号二楼南面,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该公司法人称其公司暂未申请变更登记。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变更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4日将经营场所由广州市从化街口街府前路43号二楼南面搬迁至广州市从化街口街环城路6号之一301、302、303、304。当事人未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2021年4月9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截止2021年6月9日,当事人仍未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2、对法定代表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经过;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责令改正通知书(从市场监管街责改字【2021】0079号)1份;证明我局于2021年4月9日责令当事人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2021年9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街处告字【202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变更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且经责改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变更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且经责改逾期未改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1年9月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7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5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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