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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39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中山税稽罚〔2021〕6号
单位名称 中山市青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20000001179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钟永明
违法行为类型 1.你单位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计算“营业税-旅游业”营业额时将签证费、路桥费、停车费、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费视同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交通费进行了扣除,少缴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你单位在2012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通过“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了签证费、路桥费、停车费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费,并在计算营业税时进行了扣除。你单位列支上述费用:2012年1,103,525.00元,2013年2,079,109.50元,2014年1,500,498.50元,2015年1,770,568.00元,2012年至2015年共列支了6,453,701.00元。(2)你单位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代付交通费”科目列支了中山市蓝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驰”)的陆路运输服务费,并在计算营业税时进行了扣除。经检查发现,该部份费用只是车辆租赁支出,根据蓝驰公司开具“租车费”发票支付,车辆驾驶司机的工资由中青旅负担,中青旅与驾驶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中青旅与车辆驾驶司机形成雇佣关系。因此这部分业务实质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即仅租赁汽车,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费不属于旅游公司在计算营业税营业额时的可扣除项目。你单位列支的蓝驰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费:2012年1,530,000.00元,2013年2,730,000.00元,2014年3,015,000.00元,2015年1,045,500.00元,2012年至2015年共列支了8,320,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6号发布,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令540号修订并公布)第一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你单位对不能在计算营业税-旅游业计税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9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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