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茂市监处罚〔20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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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茂名龙海海蜇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92300002306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派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生产麻辣海蜇头过程中使用明矾(十二水硫酸铝钾)作为食品添加剂,未严格按照生产规程在脱水工序完成后进行彻底清洗,导致生产的麻辣海蜇头铝含量超标,长期使用危害人体健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产品“麻辣海蜇头”1116包,已全部销售,销售总货值为5330元,违法所得533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启动了所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启动召回后召回了99.7公斤,已全部销毁,目前为止,未收到涉案产品产生不良反应和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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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5330元;二、并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1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533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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