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清环罚〔2020〕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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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清远市欧雅陶瓷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180040000194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霍炳祥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原料堆场为半封闭,部分泥、沙、石等原材料堆放高度高过堆场围堰的高度;2、1号、4号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超标排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公司废气排放口废气进行监测,检测报告(VC200538)、(QA07G004)显示你公司1到6号窑炉生产线和4号喷雾塔共用1号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5.0mg/m3,5-9号喷雾塔共用的4号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颗粒物折算浓度为34.9mg/m3,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60-2019)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20mg/m3,1号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0.75倍,4号废气排放口颗粒物超标0.74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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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09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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