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邢环支罚[2018]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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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邢台恒进纺织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13050100000380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海峰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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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邢台市环境保护局《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试行)第三条: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当前正处于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依法从重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邢台市环保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2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邢台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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