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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历史第21 

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地常熟海事罚字〔2021〕512007号
单位名称 新沂市苏新轮船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3810000236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刘旭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严禁在未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时擅自航行”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2月20日,常熟市地方海事处执法人员在申张线虞山船闸附近水域巡航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新航拖5118船在申张线虞山船闸附近水域航行,本航次缺1名普通船员,经初步核实,涉嫌构成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违法行为。经查明,当事人新沂市苏新轮船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新航拖5118船舶由王大朋驾驶,从山东济宁装载8000吨煤炭到常熟,2021年2月20日9时30分许,当船舶在申张线虞山船闸附近水域航行时,被本处执法人员查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新航拖5118应配备四名船员,后经海事执法人员对新航拖5118船舶现场勘验核实:本航次在船高级以上船员有:王大朋,适任证书编号:320326197411182715,证书类别:二类,职务资格:船长;张福成,适任证书编号:S370826197404116417,证书类别:二类,职务资格:船长;王远思,适任证书编号:320381196803015211,证书类别:二类,职务资格:轮机长;缺1名普通船员,属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上述事实,以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相关页、《船员适任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等为证,证明船舶原始数据、船舶基本情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处于2021年2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地常熟海事罚字〔2021〕512007号),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送达了《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尽快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立即作出处理决定。本处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新航拖5118船舶在申张线虞山船闸水域航行,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够船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严禁在未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时擅自航行”的规定,属未按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该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承诺配足合格船员后开航,减少违法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给予当事人新沂市苏新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新航拖5118/96总吨)人民币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常熟市地方海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24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0.3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常熟市地方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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