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淮阴安监罚〔2018〕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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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淮安市港凌包装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208040000081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纪产 |
违法行为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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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淮阴安监罚〔2018〕69号被处罚单位:淮安市港凌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淮阴区工业园区九江路15号邮政编码:2233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纪产职务:法人代表+总经理联系电话13770396788违法事实及证据:违法事实: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检查记录(淮阴安监检记〔2018〕G05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淮阴安监责改〔2018〕G059号)、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在检查当日你单位存在以上违法事实。以上证据如需查阅,请到淮阴区安监局申请。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七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淮安城北支行或王营支行,帐户名: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账号111005011920000082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淮阴区人民政府或者淮安市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以下为空白。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8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2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75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淮安市淮阴区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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