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兴市监质处罚〔2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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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兴国县新阳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3607322100020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柏媛 |
违法行为类型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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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0.054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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