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抚)环行罚[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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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10005200012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眭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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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5年4月17日,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对江西大亚木业(江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于十万元人民币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抚州市工行文昌支行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5-05-2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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