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食生处〔202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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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南昌洪新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1212100012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章水平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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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科获取缴款码,凭缴款码到代理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江西农商行、江西银行与支付宝)缴纳罚没款,缴款渠道有:柜面、个人网银、企业网银、手机银行、POS机、自助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0元。2、没收召回的105瓶“洋槐蜂蜜”(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2日,规格型号:500g/瓶)。3、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20760上缴国库。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2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2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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