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景环行罚【2018】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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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景德镇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2001100014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明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废水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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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4月2日,根据我局安排,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的废水排放状况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生化排口的氨氮浓度为11.78mg/L,化学需氧量为89mg/L,总排口的化学需氧量为158mg/L;2018年4月23日我局再次安排景德镇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废水排放状况进行了调查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总排口废水的氨氮浓度为12.06mg/L,以上数据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直接排放)限值。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6-04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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