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景环行罚【2018】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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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景德镇市焦化能源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36020011000149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明红 |
违法行为类型 | 废水超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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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6月2日,我局在线监控数据显示你单位在6月2日零点至八点总排口氨氮超标,超标数据分别为35mg/L、50mg/L、20mg/L、35mg/L、50mg/L、50mg/L、33mg/L、25、25mg/L,日数据超标报警值为16.57mg/L,均超出《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5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直接排放)限值。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在线监控数据、在线监控超标报警督办单、《6月2日总排氨氮数据异常超标问题》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景德镇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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