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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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芦溪县一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号 | 3603232100013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朱建华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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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紫红米”,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2020年9月23日批次“紫红米”1000斤。2、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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