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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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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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7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由于储罐容积不够,未经许可擅自将尼龙厂产生的重醇酮,转运到无资质的亿方工业公司英华化工厂和助剂厂的罐区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贰十万”之规定。结合辽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关于“情节严重”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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