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17-0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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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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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环保部门于2017年3月2日-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企业污染处理厂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辽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关于“造成危害后果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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