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辽市环罚〔2017〕04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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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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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市环罚〔2017〕0404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701696207Q地址:火炬大街5号法定代表人:白雪峰本机关于2017年3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擅自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交由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的大连东泰产业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的规定。结合辽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关于“据不改正环境违法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十万元的行政处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辽阳银行同信支行户名:辽阳市财政局账号:700000122501000361-0001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阳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灯塔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辽阳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4月26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0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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