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环罚-2017-04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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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 |
注册号 | 21100000400999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贵合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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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于2017年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经许可擅自转移危险废物。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堪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辽市环罚告字〔2017〕04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之规定,结合《辽阳市环保局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性标准》对相应条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符合“情节严重的”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26 |
作出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辽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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